最高法:台湾判决违一中原则不予认可
根据新华社的消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25日公布了《〈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并宣布该决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一决定旨在规范两岸民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相关事务。
最高法表示,此次对《决定》的修订是结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内容以及长期司法实践经验进行的,共包括27条规定。修订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引言部分明确了保护两岸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目标;其次,扩大了申请认可的主体范围,允许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均可提出申请;此外,在授权委托书的要求上,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申请人委托代理时,可以免除公证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第16条明确规定了不予认可的情形。如果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中国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认可:包括未通过合法方式传唤当事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判决、同一纠纷已通过仲裁裁决解决,以及若认可该判决会违背一个中国原则、损害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或对国家主权、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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