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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商事诉讼系列之六: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协助之十问

2019年4月2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简称“安排”)在港签署,笔者将通过十问十答的方式对该安排予以简述,以期大家对安排有初步的了解。

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为什么需要另行签订仲裁保全安排?


截止目前,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协助文件包括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仲裁裁决执行及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等方面,基本涵盖了两地民商事领域的各类司法协助。其中,两地早已在1999年通过了《仲裁裁决执行互助安排》,但该安排对于仲裁相互执行中的具体事项如仲裁保全协助并未做详尽规定,在实践中给当事人造成了诸多不便。本安排及时填补了两地关于仲裁保全协助的空缺,为两地的仲裁执行提供更有利的司法保障。据此,在香港进行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在内地进行仲裁的当事人也可向香港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两地法院可通过保全这种预防性救济措施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安排是否已经生效?

目前,安排尚未生效,需经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方完成有关程序后,再行公布生效时间。

三、安排中的保全措施具体指的是哪些措施?

安排所称的保全措施,在内地指的是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在香港也是对财产、证据或行为进行保全,只是在名称上与内地有所不同。因保全为大陆法系概念,而香港因延续英美法系而称之为临时措施,但究其本质都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最终执行的预防性救济措施。例如香港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就是对财产进行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资产。只是该令的内容是限制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处分财产,而内地的财产保全则是可能是直接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四、安排所称“香港仲裁程序”具体是指哪一些?

简而言之,“香港仲裁程序”指的是以香港为仲裁地,且在香港设立的仲裁机构。也就是说,安排所说的“香港仲裁”只包括了常设仲裁机构(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的仲裁,排除了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

同时,安排还规定上述仲裁机构名单由香港政府向最高法提供并确认。

五、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如何向法院申请保全?

若是香港仲裁请求内地法院保全,应当根据申请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提出仲裁申请前申请保全的,可直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若申请人在仲裁申请后才提出保全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转递。这一点与内地仲裁保全规定相同。

若是内地仲裁请求香港法院保全,不论在提出仲裁申请前后申请保全,当事人都可以径直向法院申请。

六、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需提供什么材料?

向内地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应当提交保全申请书、仲裁协议、当事人身份证明等,若是仲裁机构受理后提出的,还应当提交仲裁申请文件及相关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安排特别规定对于在内地以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材料,需要经过相关公证、认证手续方可使用,具体可参考最高法《第二次涉外审判纪要》对域外身份材料的要求。另外,若为外文文件还需要提供中文译本,但安排并未详细规定译本的翻译机构或译文否需要公证,实践中如何操作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若向香港法院申请保全,则应提交申请、申请的誓章、证据、论点纲要以及法庭命令的草拟本。

七、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的申请书的内容要求是什么?

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均要求保全申请书中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的事实及理由、保全标的情况。

若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内地法院还额外要求提供担保的内地财产信息或资金证明,此处安排特别突出“内地财产”。除此之外,内地法院还要求明确是否在其他法院已提出申请,因为安排规定保全协助的申请只能向内地一个法院提出,不能同时向两个及以上法院提出。

香港法院则另行要求载明被申请人可能的回应、法院可能不批准保全的事实以及申请人的承诺。

八、申请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一般为:申请人自有财产担保、担保公司信用担保、保险公司保证担保。

在香港,申请人若要提供担保,担保的金额应当覆盖若错误保全情况下被申请人可能的损失。

九、申请保全是否需要提交费用?

仅就内地而言,收费标准参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于金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金额的,每件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在香港也应参照其要求缴纳相应费用。

十、对内地法院作出的裁定或命令不服,是否可以上诉?

对于不服保全裁定的,在内地不可以提起上诉,但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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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家才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跨境争议解决

谭家才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政法学院东盟比较法中心主任、客座教授、校外硕士导师。

自2001年执业以来,谭律师专注于跨境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跨境投资与贸易以及国际技术许可与估值等业务领域,客户涵盖工业互联制造、金融、能源以及酒店管理等行业。谭律师代理过多起跨境诉讼及国际商事仲裁纠纷,处理过大量跨境投资与贸易以及国际技术许可与估值事宜。谭律师还曾作为法律领域专家代表,受邀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金司举办的PPP融资政策专家研讨。

谭律师提供服务的客户从科技型创业公司到世界财富500强企业,代表性客户包括: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达能亚太(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瑞士Chematur Technologies AB、新加坡H&C S Holdings PTE. Ltd、泰国Nadasri Co., Ltd、菲律宾Remington Industrial Sales Corporation、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656)、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澳牛俯(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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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冰露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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