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刘绍勇受贿案星期二(11月3日)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刘绍勇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约77万新元);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将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2002年至2023年,刘绍勇利用担任东航、南航相关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航线管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50万余元。
法院指出,刘绍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其犯罪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并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因此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