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工程公司董事在人力部控诉的案件中被判无罪后,以其名誉受损为由要求控方赔偿及承担诉讼费用,但该申请已被国家法院与高庭两度否决。高庭法官许德伦2月24日明确指出,控方是否存在举证不足与是否构成不当检控属于不同司法评估维度,若以最终判决结果反推检控合理性将导致荒谬情形。
涉案男子阿克巴尔2018年9月以6万元收购Newtec Engineering公司并担任董事。同年11月该企业外籍员工在施工中从3米高处坠落重伤病休,累计产生21万3259元医疗费用。作为雇主代表,阿克巴尔在伤者入院期间签署医疗费用担保函,事后因其已辞去董事职务而被人力部指控违反雇佣外劳准证条例。
国家法院在2023年判决中认定控方未能提供足够表面证据支持指控,包括无法证明位于事故后离职的阿卡巴尔知晓接替者未支付医疗费。法官特别说明,由于没有证据显示担保方实际参与公司运营,驳回相关起诉书具有法律依据。控方未就无罪判决提出上诉。
在法律程序中,许德伦法官系统阐释了两项重要准则:其一,检控条件与定罪举证存在本质区别;其二,诉讼机构不应被苛求预判审判结果。针对阿克巴尔主张的1万元名誉赔偿及讼费承担,高等法院最终重申控方基于口供笔录、担保协议等材料的起诉行为具有正当性,不存在滥用司法程序情形。
该案件同时引发关于离任董事责任边界的讨论,但法院裁定阿克巴尔称控方借案件试探法律灰色地带的说法,未能得到证据支持。判决文书显示,主审法官特别关注人力部检控是否存在选择性司法问题,最终基于本案证据链完整性予以否定性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