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0岁的马来西亚籍男子,也是本地永久居民,因对年幼女儿的不当行为被法庭判罪成。案件涉及2016年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事件,当时受害女童仅五六岁。九年后,受害者亲自报案揭发此事,案件经过审讯,最终确认被告有罪。
根据法庭文件,被告面临三项指控,包括刑事恐吓、故意伤害以及违反儿童与青少年相关法令。受害者现年13岁,为保护其隐私,法庭严禁媒体披露任何可能暴露其身份的信息,包括被告姓名及案发具体地点。
事情起因于2016年,受害女童对性别差异表现出好奇。一次偶然情况下,被告察觉女儿的好奇目光,便询问她是否仍对此感兴趣。在得到女儿点头回应后,他脱下裤子暴露私处,并进一步询问她是否愿意触碰,随后女童依言照做。此事引发了后续的法律争议。
被告早前否认罪行,案件于今年1月22日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事件细节存在分歧,尤其是被告妻子是否事先知情或事后获悉此行为,成为争议焦点。被告承认事后告知了妻子,妻子当时明确要求他不得再犯类似行为。然而,控方指出,被告与其妻子在供词中互相矛盾,试图通过不实的陈述为自己辩解,缺乏可信度。
控方在结案陈词中进一步强调,无论被告妻子是否同意此行为,都无法改变该行为的猥亵性质。类似情况下,法律对猥亵、强奸或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有明确界定,与父母是否知情或同意无关。
法官于4月24日(星期四)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案件将延期至5月7日宣判具体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