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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临终立遗嘱拒遗产给妻子,高庭驳回上诉

一名69岁的男子在临终前立下遗嘱,明确表示不将遗产留给妻子,并通过媒体公开两人婚姻有名无实的事实。此举旨在阻止妻子在他去世后继承财产。妻子不服遗嘱内容,向法院申请认定遗嘱无效,但先后在家事法院和高庭被驳回。

根据公开的判词,这名男子单身且已退休,依靠出租组屋维持生计。2011年,一名中国籍女子以租客身份入住他的三房式组屋,她当时陪同女儿来新加坡求学。两人于2013年10月登记结婚,但婚姻关系始终存疑。结婚一年后,男子主动联系媒体,接受采访并透露自己与女子并未真正建立夫妻关系,仅出于同情答应结婚。他甚至表示,从未与女子有亲密接触,连她的全名也不知道,仅以“小姐”相称。

男子在采访中还提到,结婚仅两天后,女子便将另一名房客赶出住所,并拒绝支付房租和水电费。由于女子的行为令他不堪忍受,他多次提出解除婚姻关系,但均遭到对方拒绝。而女子在同一报道中却坚称自己对男子有真感情,认为既然是夫妻,便无须支付房租。她同时承认两人分房而睡,理由是男子因健康问题需睡在靠近厕所的储藏室。女子还透露,采访结束后,两名女记者曾建议她承诺不继承组屋以换取新闻不刊登,但她未同意,并质疑男子邀请媒体采访的目的。

2015年7月,男子因气喘住院,直至9月去世。在住院期间,他联系一位相识45年的保险业朋友,坦言与女子的婚姻纯属形式,女子也未曾到医院探望。男子在朋友协助下立下遗嘱,决定将包括组屋在内的资产留给经济条件较差的继妹,并在遗嘱中明确写道,自己不希望将任何财产留给妻子,因为婚姻仅是为了帮助她延长在新加坡的居留时间以陪伴孩子,且两人从无夫妻之实。遗嘱签署时有两名证人在场。

女子在男子去世后,向家事法院提起诉讼,以男子签署遗嘱时缺乏心智能力或受他人不当影响为由,要求宣告遗嘱无效。申请被驳回后,她继续上诉至高庭,但未能成功。高庭法官朱汉德在裁决中指出,医疗记录显示男子在签署遗嘱五天前具备足够心智能力,能向医生表达手术同意意愿;签署当天,他的神志也清醒,生命体征稳定。法官还表示,尽管女子有机会证明两人婚姻为真,或否认自己结婚是为了居留许可,但她未能提供有力证据。因此,高庭最终驳回上诉,确认遗嘱有效。

此外,法官特别提醒,临终前若需立遗嘱,应尽量寻求专业人士协助,或请医生作为见证人,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