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2日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李鹏新犯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若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此外,法院还对李鹏新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经查实,从1999年至2023年,李鹏新在担任多个职务期间,利用职权或地位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矿产资源开发、经营企业以及干部任命等事务上谋取利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非法收受财物,总额折合人民币超过8.22亿元。这些职务包括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州委书记,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等。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李鹏新的受贿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数额特别巨大,对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依法应判处死刑。但考虑到其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且大部分赃款及孳息已被追缴,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不立即执行死刑。同时,根据其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法院决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实施终身监禁,不予减刑或假释。
现年65岁的李鹏新是山西神池人,曾长期在青海、内蒙古和新疆等地任职。他于2016年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期间还兼任过党委秘书长及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等职务,并于2021年7月卸任副书记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