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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保险运营环境

新加坡的保险人分为四类:持照保险人、被授权的再保险人、被批准的海陆空交通保险人和外国保险人。

被授权的再保险人

被授权的再保险人在新加坡没有实体办公场所,也不像持照保险人一样,需要为自己承担的保险义务维持独立的保险准备基金。他们成立于新加坡之外的国家和地区,直接为新加坡寿险和财险业务提供再保险服务。

被批准的海陆空交通保险人

被批准的海陆空交通保险人在新加坡没有实体办公场所,他们不签发保单,只负责收取与海陆空交通保险相关的保费。

外国保险人

外国保险人是完全根据新加坡之外某个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并在该国或地区展开经营的保险人。根据目前新加坡唯一存在的允许外国保险人在新加坡展开保险业务的劳合社亚洲计划(The Lloyd’s Asia Scheme),在伦敦劳合社(亚洲)有限公司(Lloyd’s of London (Asia) Pte Ltd)登记的外国保险人,可以通过其在新加坡注册的本地公司展开保险业务。

持照保险人

以上四类保险人中,与普通消费者或投资人打交道最多的,并且属于新加坡本地的保险服务提供商的,就是持照保险人。

持照保险人可再分为直接保险人、再保险人和专属自保保险人。再保险人主要为直接保险人提供再保险服务,专属自保保险人主要为自己集团的其他企业提供专门的保险服务。

新加坡的保险中介分为两类:注册保险经纪人和被批准的保险经纪人。跟前面提到的四类保险人一样,注册保险经纪人是与普通消费者或投资人打交道最多的,并且属于新加坡本地的保险中介;被批准的保险经纪人往往在国外注册,虽然他们在新加坡不一定有办公场所,但是来自某些国家的被批准保险经纪人可以从事与海陆空交通运输保险、财险和寿险再保险相关的经纪服务。

简而言之,新加坡的保险、再保险和经纪服务非常齐全和国际化。各类保险、再保险和经纪公司截至2023年4月15日共有389家,包括我们国内的人寿和太平,人寿属于寿险保险人,太平属于寿险和财险的综合保险人。

新加坡的保险、银行和证券统一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金管局)监管,金管局也是新加坡的央行,负责货币的发行和新加坡政府储备金的管理。

2005年10月,新加坡引入了存款保险制度,并在2006年1月成立了专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存款保险金的由新加坡政府提供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Singapore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Limited (SDIC),直到2011年5月,SDIC才引入保单所有人保护计划及相关以一级、二级立法的法律和法规。

经过之后的反复修订,现在,SDIC对储户存放在新加坡持照银行中75,000新元或以下金额的新元存款提供100%的保护,对在新加坡购买定期寿险、终生寿险、养老保险、年金险和长期意外健康险提供100%的保护。

对于各种财产险,如果触发保险的事件不是发生在新加坡,且被保人不是新加坡居民,则该类财产保险不在SDIC的保护范围之内。

另外,不是专门针对高净值国际人士的普通新加坡重疾和医疗险不是谁都可以购买的,非新加坡居民就没有购买此类保险的资格。

如何定义新加坡居民?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持有各种长期居留准证的外国人都可以称作新加坡居民。如果一个外国人,没有持有前述长期居留准证,但是在过去的一年,在新加坡的累计居住时间超过了183天,也可以被视为新加坡居民,具备在新加坡购买普通重疾和医疗险的资格。

当然,对于前往新加坡购买各种寿险、年金险和投连险的外国人,就没有是否是新加坡居民的要求了。

保险,特别是时下比较时髦的各种信托,其基石还是寿险。能否通过完整健全的体系和风控,允许投保人通过支付大额的保费在被保人去世时,使受益人更加便捷的获得相对大额的理赔款项或理赔安排,是衡量一个地区的保险甚至是金融服务是否先进高效的重要指标。在这一点上,新加坡跟国内相比,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我们会在后期的保险系列文章中逐步展开。